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162號上訴人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淵泉 上列當事人於本院103年度建字第16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仟貳佰零捌萬壹仟零柒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拾肆萬壹仟伍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書記官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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