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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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75號附民原告 郎晨 甄附民被告 陳群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175號(改分104年度簡字第297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子珍
法官蔡盈貞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