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字第208號
上 訴 人 蘿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升川電機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本庭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
新台幣1631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5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