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勞調字第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在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世正 間請求職業
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08,5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9
79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11,494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8
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及提出被
告最新之登記資料及戶籍謄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