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47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26萬
9,400元(坐落高雄市○○區○○街45之3號建物之現值為26萬
9,400元,原告就請求遷讓上開建物所有之利益,應為26萬9,40
0元,至於原告請求給付租金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87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1,87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
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