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2693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5月19日下午3時2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樹村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民國82年5月18日借款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金額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乙紙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
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
│附表: 97年度雄簡字第2693號│
├──┬──────┬─────┬────┬────┬──────┤
│編號│到期日│票面金額│發票人│票據號碼│發票日│
││(民國)│(新台幣)│││(民國)│
├──┼──────┼─────┼────┼────┼──────┤
│001│82年08月18日│120,000元│乙○○│CH095407│82年5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