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新簡字第296號
上 訴 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4月6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2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