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字第二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周承武律師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所為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應增列「選任辯護人周承武」。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漏植「選任辯護人周承武」等字樣,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侯志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陳淑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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