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2077號原告 張乃仕 訴訟代理人 王正明 律師
何永福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奕璇 律師被告 吳餘忠
黃逸廖建義 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 律師複代理人 許婉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件一即本院一百零四年度司執字第七三七一六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製作之分配表,所載分配次序六併案執行費新臺幣伍拾伍萬伍仟玖佰捌拾陸元、次序十三分配金額壹仟貳佰零伍萬伍仟零捌拾貳元,均應予剔除,不列入分配。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七,其餘由被告廖建義負擔。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吳餘忠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之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1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執行法院對於前條之異議認為正當,而到場之債務人及有利害關係之他債權人不為反對之陳述或同意者,應即更正分配表而為分配;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第40條第
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法第40條第1項規範意旨,係在提供聲明異議人以外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聲明異議有一表達意見之機會,以釐清其真意。故債權人或債務人就聲明異議可為之反對陳述,應不限於執行程序或向執行法院始可為之,即於起訴後,亦無妨向民事審判法院為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5號參照)。經查,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0000
0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民國105年9月27日作成分配表(下稱系爭9月27日分配表),定於105年10月28日實行分配,原告收受分配表及通知後,隨即於分配期日前之105年10月27日具狀聲明異議。嗣本件被告及債務人均未於分配期日到場,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05年10月28日通知原告於文到10日內提出已就異議事項對債權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證明,於105年11月1日送達原告,原告旋於同年月4日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再於同年月8日向本院執行處為起訴之證明,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誤(見系爭執行事件卷三第70頁至第78頁、第95頁至第96頁、第99頁至第100頁、第10
6頁、第112頁)。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向法院表示反對原告在執行法院之聲明異議,揆之上開說明,且基於程序便利之考量,應無不可。據此,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之規定,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程序自屬合法。
三、次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以吳餘忠、 黃逸嫻 、廖建義及訴外人 王國丞 為被告,原聲明為:系爭9月27日分配表次序5、14、15、16即王國丞執行費新臺幣(下同)2萬5,668元、分配金額5萬9,942元、5萬1,378元、5萬1,378元,次序7、17即被告廖建義併案執行費55萬5,986元、分配金額1,189萬8,982元,次序8、18即被告黃逸嫻併案執行費2萬4,00
0元、分配金額52萬0,542元,次序9、19即被告吳餘忠併案執行費2萬0,004元、分配金額44萬8,749元均應剔除,不得列入分配。嗣因系爭9月27日分配表上次序5、14、15、16即王國丞之本票債權,經本院臺南簡易庭以104年度南簡字第1336號判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確定,本院民事執行處復駁回王國丞之聲請,於106年2月23日作成如附件一所示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原告故於106年3月9日撤回對王國丞之訴,並於106年6月23日具狀變更聲明為:
系爭分配表次序6、16即被告廖建義併案執行費55萬5,986元、分配金額1,205萬5,082元,次序7、17即被告黃逸嫻併案執行費2萬4,000元、分配金額52萬7,371元,次序8、18即被告吳餘忠併案執行費2萬0,004元、分配金額45萬4,636元均應剔除,不得列入分配。原告對被告之聲明雖有變更,但其所剔除之債權本質並無不同,僅因本院重新製作分配表致數額有所更易,要屬補充及更正事實上之陳述,並非訴之變更或追加,亦無不可。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緣訴外人財團法人台南市 上崙 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下
稱上崙基金會)積欠原告債務,經原告聲請對上崙基金會參與分配,經本院併案以系爭執行事件程序受理,並於106年
2月23日製作系爭分配表在案。惟被告與上崙基金會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是系爭分配表其中次序6、13所示被告廖建義、次序7、14所示被告黃逸嫻、次序8、15所示被告吳餘忠之併案執行費及分配金額,均不應列入分配,損害原告受償之權利,爰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㈡對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
⒈按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
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本件被告抗辯對上崙基金會有借貸債權,應由貸與人即被告就交付金錢負舉證之責。而被告吳餘忠辯稱其借款予上崙基金會係交付現金予證人即上崙基金會時任負責人 黃國發 ,證人黃國發則證稱係以匯款方式交付,被告黃逸嫻辯稱其借款債權發生於
000年,證人黃國發則證稱發生於000年,均難以互符,又被告黃逸嫻稱其以現金交付借款,證人黃國發卻以匯款支付利息,與常態不符。縱被告黃逸嫻提出其上載明「收訖無誤」之借據,亦可能係證人黃國發及被告黃逸嫻共謀串通偽造之不實債權。且被告黃逸嫻自陳其向人集資,自始未能提出相關資金證明,縱然屬實,亦僅就其個人出資借貸部分對上崙基金會有債權,而非300萬元之全部債權額。此外,證人黃國發於102年9月至10月間陸續向訴外人即債權人 尹德順李伊馨陳清油 及被告黃逸嫻、吳餘忠借款,於1個月間前後借貸金額高達1,950萬餘元,顯與常理有違。上開借款是否經會計人員認證、是否確由上崙基金會所支用,並非無疑。綜上,應堪認被告吳餘忠、黃逸嫻主張之借款債權均不足採。
⒉被告廖建義固提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及匯款單
,辯稱確有將借款交付上崙基金會等語。然該帳戶並非被告廖建義本人帳戶,「轉入帳號」不明,每筆金額「轉入帳號」之帳戶均不相同,均非上崙基金會帳戶,被告廖建義亦未說明係將資金轉帳予何人,無從證明係由上崙基金會支用。被告廖建義辯稱係轉入上崙基金會董事長、秘書、護理人員之個人帳戶等語,原告否認。被告廖建義另提出債權憑據辯稱其為上崙基金會代償債務等語。然其辯稱均係以現金交付各債權人,已有違常理,被告廖建義曾擔任該基金會之董事,其取得該基金會之相關借款資料影本,並非難事,其中數張憑據之「借貸人」、「貸與人」或「受款人」均為空白,亦無法證明該等債務是否存在及其究係向何人清償,被告廖建義甚至曾執被告黃逸嫻之借據,向該基金會主張代償,足徵被告廖建義辯稱其曾為上崙基金會代償債務,顯不足採。而證人黃國發於101年至103年間擔任上崙基金會之董事長,已明確證稱其以該基金會名義向被告廖建義借款僅不到10
0萬元,借款方式係以個人支票或客票票貼方式借款等語,被告廖建義於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3313號支付命令聲請時所提出之借據上均無證人黃國發之簽名,僅有上崙基金會及證人黃國發之蓋章印文,亦可能係被告廖建義自行蓋用,至被告廖建義提出之辭職書,證人黃國發亦證稱非伊所親簽。況如上崙基金會果有向被告廖建義借貸6,000萬元餘,上崙基金會應不致無法經營,被告廖建義主張曾貸予上崙基金會款項,應屬不實。
⒊綜上,被告辯稱所交付上崙基金會之借款多係交付現金予證
人黃國發,與一般法人借貸之情形迥異,此外,被告所提出之各項憑據,證人黃國發之用印多有不同之處,縱被告確有將現金交付證人黃國發,亦可推定被告明知該等借款實係證人黃國發個人借用,卻容任其以上崙基金會名義開立本票,應有與證人黃國發共同偽造假債權參與分配之情事。
㈢並聲明:系爭分配表次序6、16即被告廖建義併案執行費55
萬5,986元、分配金額1,205萬5,082元,次序7、17即被告黃逸嫻併案執行費2萬4,000元、分配金額52萬7,371元,次序8、18即被告吳餘忠併案執行費2萬0,004元、分配金額45萬4,636元均應剔除,不得列入分配。
二、被告吳餘忠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依其先前到庭及書狀陳述略以::
㈠上崙基金會因附設設立之私立懷安老人養護中心(下稱懷安
養護中心)有財務周轉需求,於102年8月30日向被告吳餘忠借款250萬元,由證人黃國發親筆書立借據、還款約定書及本票各1份,並用印、簽名於其上,再由被告吳餘忠以現金交付證人黃國發,核與證人黃國發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借貸及簽立借據、本票等情相符。嗣被告吳餘忠因聽聞上崙基金會遭其他債權人向本院執行處聲請查封並拍賣財產,遂於10
4年8月10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上崙基金會清償被告吳餘忠之債權及利息,經本院發給104年度司促字第00
000號支付命令,並於104年11月10日確定在案,再以上開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於系爭執行事件聲請參與分配。
㈡至原告雖以證人黃國發證述被告吳餘忠係以匯款方式交付借
款等語,認被告吳餘忠所述以現金交付乙節不實,然證人黃國發證述匯款交付之借貸,實係證人黃國發所經營之櫻花通商有限公司(下稱櫻花公司)承包高雄市財團法人濟興長青基金會長照設施設備工程,因向高雄市政府請領之補助款尚未取得,於102年11月初向被告吳餘忠之借款306萬元,與證人黃國發以上崙基金會之名義所為之借貸無關,該部分係證人黃國發證述有誤等語置辯。
㈢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被告黃逸嫻則以:㈠上崙基金會前於102年間由證人黃國發向被告黃逸嫻借款3,
00萬元,被告黃逸嫻遂向其友人集資,且因證人黃國發稱當時上崙基金會之帳戶已遭凍結,故約定以現金交付,共分2次為之。被告黃逸嫻先於102年9月間交付證人黃國發100萬元,是時證人黃國發即開立面額為100萬元之本票擔保,再於同年10月5日相約於臺南市○○區○○路之多那之咖啡店,交付現金200萬元,由證人黃國發於同日開立金額300萬元,發票日期為102年10月5日之本票1紙,並書立其上載有「借款新台幣叁佰萬元」、「收訖無誤」等文字之借據,簽名用印交付被告黃逸嫻,同時收回102年9月初面額為
100萬元之本票。此外,證人黃國發亦於同年9月13日、30日匯款5萬元、2萬7,000元,其中5萬元係借款200萬元之利息,2萬7,000元係借款100萬元之利息。
㈡嗣被告黃逸嫻持上開300萬元本票向本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經本院以104年度司票字第40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並經本院104年度抗字第66號裁定駁回上崙基金會之抗告,於10
4年9月18日確定在案,嗣上崙基金會於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亦經本院臺南簡易庭於104年12月2日以104年度南簡字第1390號裁定駁回。被告黃逸嫻再以上開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於系爭執行事件聲請參與分配。證人黃國發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借貸總額、分次交付借款、支付利息等節,與被告黃逸嫻所述相符,細節縱略有出入,亦係因事距數年所致,證人黃國發既有其他多筆借貸債務,實難苛求其證述全然無誤。至於被告黃逸嫻於本案之初稱借貸時間為103年間,僅為一時口誤。綜上,應認被告黃逸嫻就對上崙基金會之300萬元債權已盡舉證之責,如原告仍有爭執,應由原告舉證以實其說。
㈢再者,原告於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08號分配表異議之訴
事件(係本件被告吳餘忠、黃逸嫻為原告,對被告廖建義提起,經本院於107年11月19日判決被告廖建義敗訴,尚未確定,下稱另案)為輔助被告吳餘忠、黃逸嫻即另案原告參加訴訟,原告之訴訟參加,自以被告黃逸嫻有權提起該分配表異議之訴為前提,堪認原告就被告黃逸嫻為上崙基金會債權人乙節已不爭執等語置辯。
㈣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被告廖建義則以:㈠被告廖建義對上崙基金會之債權,茲分述如下:
⒈被告廖建義係上崙基金會之董事,自101年起因上崙基金會
之財務無法支應,且帳戶已遭凍結,被告廖建義於上崙基金會有資金需求時,在證人黃國發要求下,以現金交付或使用訴外人即被告廖建義配偶 林渝 宣之金融帳戶以網路或臨櫃匯款等方式,將款項給付證人黃國發、上崙基金會之秘書、護理人員等人,轉交上崙基金會支應花用,證人黃國發並簽發借據為憑。於101年至103年間,被告廖建義交付款項之時間、金額合計為4,180萬5,150元。
⒉又上崙基金會除向本件被告借款外,尚有向其他債權人借貸
而積欠債務。被告廖建義知悉後,為方便釐清債權債務關係,以現金為上崙基金會代償,取得該部分債權人之債權憑證,合計為4,152萬5,000元【計算式:1,502萬5,000元(參見被告廖建義106年4月26日民事答辯狀)+2,650萬元(參見被告廖建義106年6月3日民事答辯二狀)=4,152萬5,000元】。加計上開借款,顯已逾被告廖建義於系爭執行事件聲請參與分配之債權額6,900萬元。
⒊被告廖建義另於101至103年間,陸續借款予上崙基金會,所交付借款經與上崙基金會匯算後,合計1,266萬7,550元。
㈡證人黃國發證稱其以上崙基金會名義向被告廖建義借款金額
不到100萬元等語。然依訴外人即另案證人 黃曉雲林其來 、訴外人即上崙基金會會計 李佳玲 該案之證述,可知證人黃國發以上崙基金會之名義對外舉債金額5、6,000萬元,因上崙基金會未繳清勞保、健保費,遭行政執行署凍結帳戶,故被告廖建義貸予上崙基金會之款項均未匯入該基金會之帳戶,而係匯入該基金會之董事長、秘書、護理人員個人帳戶。且證人黃國發以上崙基金會名義借款金額日益龐大,被告廖建義為評估其名下不動產價值,於101年間尚委託他人調取其不動產相關謄本,如非證人黃國發係以上崙基金會名義借款,被告廖建義實 無庸 調取上開不動產謄本。
㈢證人黃國發又證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名義即本院103年度
司促字第33313號支付命令卷宗內之借據上之上崙基金會、黃國發之印文為真正,但其卸任後將該基金會之大章、小章均交予訴外人即下一任董事長 林宗翰 ,是該等借據中之印文並非其所蓋用等語。然依黃曉雲、林其來於另案之證述,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3313號支付命令卷宗內之收據係由證人黃國發拿至海釣場交予黃曉雲、林其來,且證人黃國發持上開收據至海釣場時,已載有金額、日期並用印完成。本院
103年度司促字第33313號支付命令卷宗內之附表則係黃曉雲統計收據金額後所製作。況上開收據若非證人黃國發所製作,其應無從確認該等收據上印文之真正,是證人黃國發就此所為證述,顯非實在。
㈣依李佳玲於另案之證述,被告廖建義匯入李佳玲個人帳戶之
款項係用以支應上崙基金會之花費,然遭證人黃國發否認該等款項係以上崙基金會名義借貸。比對被告吳餘忠稱被告吳餘忠之借款係匯入證人黃國發或上崙基金會帳戶,被告黃逸嫻稱借款係以現金交付,證人黃國發反而承認係以上崙基金會名義所借貸。細究證人黃國發如此證述之動機,實乃證人黃國發涉及掏空上崙基金會,遭該基金會提起背信、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告訴,若證人黃國發向被告廖建義所借款項係以上崙基金會名義為之,卻未用於上崙基金會,將被追究相關刑責。又被告黃逸嫻雖稱其貸予上崙基金會之借款金額為300萬元等語。然證人黃國發與被告黃逸嫻於本案就借貸過程之陳述已互有出入,且被告黃逸嫻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已改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18388號案件中證稱其於102年9月、10月借給證人黃國發300萬元,103年1月證人黃國發又說想再借500萬元,被告黃逸嫻當時回覆稱金額太大,需要評估等語,亦 陳明 其所主張之300萬元借款之債務人為證人黃國發,而非上崙基金會。
㈤至訴外人即另案證人 陳伊慧 於另案證稱當時證人黃國發係稱
被告廖建義匯款至陳伊慧帳戶,係用於濟興基金會之工程等語。然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17號證人黃國發被訴偽造文書案件判決所載,證人黃國發於100年間承攬濟興基金會安養院冷氣工程,總工程款400萬元餘,而101年10月間濟興基金會已無冷氣醫療第2階段工程發包情事,陳伊慧所述顯然不實。且若被告廖建義所匯入款項係用於濟興基金會之工程,為何未直接匯入濟興基金會工程之相關廠商或人士之帳戶,而係匯入當時為上崙基金會員工之陳伊慧帳戶內?再陳清油在臺中高分院
106年度上訴字第217號案件中雖證稱曾借票與證人黃國發云云,衡諸一般常情,如無正當理由,經營公司行號者實無借用他人支票使用之理,蓋支票之使用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專有性甚高,縱有特殊情況須交付他人使用,亦會先瞭解用途始行提供,除非係本人或與本人有親密關係者,否則難認陳清油有何理由將至少9張之支票借予證人黃國發使用,且均未獲持票人兌現,可見陳伊慧、陳清油與證人黃國發關係甚深。再由陳清油、陳伊慧乃父女關係,陳清油亦為上崙基金會之債權人,排除被告廖建義之債權對於陳清油之債權之實現顯然有利等情,應足認陳伊慧於另案之證詞顯有偏頗。又陳伊慧於另案證稱其未曾提供不動產為上崙基金會債務做擔保,然陳伊慧提及之上開不動產即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同段432、433建號建物所共同擔保之抵押債權,抵押權人為被告廖建義之配偶 林渝宣 ,顯見陳伊慧及陳清油係為擔保上崙基金會向被告廖建義之借款,甚提供上開不動產由被告廖建義設定抵押權作為擔保,益證陳伊慧所述不實等語置辯。
㈥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之訴,原告如僅否認被告於訴訟前所主張法律關係成立原因之事實,以求法律關係不成立之確認,應由被告就法律關係成立原因之事實,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709號判例參照)。另按強制執行法第41條所定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以他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之債權不存在為異議權之理由,其本質上即含有消極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之性質,須於確認該有爭議之債權不存在後,始得為剔除該債權於分配表外之形成判決,依舉證責任分配法則,自應先由主張該債權存在之被告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61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其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有該借貸關係存在(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372號、98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上崙基金會前積欠訴外人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下稱衛福部社家署)債務未清償,由原告為連帶保證人,經衛福部社家署取得臺灣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
3號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對上崙基金會及原告強制執行,原告復於本院105年度司行助字第16號執行程序為衛福部社家署執行210萬0,915元,再於本院為上崙基金會代償
560萬元,故以連帶保證人之身分承受衛福部社家署原對上崙基金會770萬0,915元之債權,嗣王國丞於104年8月12日聲請對上崙基金會之財產強制執行,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程序受理在案,原告則於106年7月14日提出本院105年度司行助字第16號執行程序分配表及收據影本,聲明於系爭執行事件參與分配。本院受理系爭執行事件後,被告廖建義、黃逸嫻、吳餘忠則分別於104年12月25日、105年1月4日、105年1月5日,持確定之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0000
0號支付命令、104年度司票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8970號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亦向本院聲請對上崙基金會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併案受理,於105年9月27日作成系爭9月27日分配表,定於105年10月28日實行分配。原告收受分配表及通知後,旋於105年10月27日具狀就系爭9月27日分配表次序5、7、8、9、14、15、
16、17、18、19即王國丞、被告廖建義、黃逸嫻、吳餘忠之分配數額聲明異議,並於105年11月4日提起本件異議之訴。復因系爭9月27日分配表上次序5、14、15、16王國丞之本票債權,另經本院臺南簡易庭以104年度南簡字第1336號判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確定,本院民事執行處於駁回王國丞之聲請後,於106年2月23日作成如附件一所示之系爭分配表,其中次序6、16為被告廖建義之併案執行費55萬5,98
6元、分配金額1,205萬5,082元,次序7、17為被告黃逸嫻之併案執行費2萬4,000元、分配金額52萬7,371元,次序8、18為被告吳餘忠之併案執行費2萬0,004元、分配金額45萬4,636元等情,業有本院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1336號簡易判決、本院民事執行處106年2月23日南院崑
104司執如字第73716號函暨該函檢附之系爭分配表各1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一第44頁正面至第47頁背面、第62頁正面至第64頁),及原告聲明承受債權狀、王國丞、被告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附於系爭執行事件卷宗可查,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103年度司促字第33313號支付命令、104年度司票字第1040號本票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00
000號支付命令等卷宗核閱無誤。是此部分之事實,固堪認定。
㈢又被告雖均持已確定之執行名義,併案於系爭執行事件受分
配,然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再依104年7月1日修正前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惟該確定支付命令既判力之主觀範圍,依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之規定,原則上存於當事人間,例外及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據此,被告黃逸嫻所持之本票強制執行裁定,本無實體法上之確定力,另被告廖建義、吳餘忠所執之支付命令,其確定效力亦僅存在於債權人即被告廖建義、吳餘忠與債務人即上崙基金會間,並不及於非當事人亦非其等繼受人之原告。是原告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應不受被告所提確定執行名義內容之拘束。而被告抗辯其等基於對上崙基金會存有借款債權,既為原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又分配表異議之訴,本質上既含有消極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之性質,亦如前述,揆之首開說明,即應由主張借款債權存在之被告,就其等與上崙基金會間有各該借款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如被告就此借款無法舉證證明,即應受有敗訴之判決。
㈣茲就被告抗辯各借款債權之存在與否,分述如下:
⒈被告吳餘忠、黃逸嫻部分:
①被告吳餘忠、黃逸嫻辯稱其等與上崙基金會分別有250萬元
、300萬元借貸關係,業據被告吳餘忠提出之102年8月30日借據、還款約定書、票面金額為250萬元之本票、被告黃逸嫻提出之102年10月5日借據、票面金額為300萬元之本票等影本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18頁至第20頁、第60頁、第59頁)。且經證人黃國發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被告吳餘忠是我以前養護中心的客戶,大約90年間認識的,大概在102年間才跟他有調度資金的關係。被告黃逸嫻是朋友介紹的,目的是要調度資金,大概101年間認識。因為我需要發放薪資,當時我是上崙的法定代理人,所以以上崙的名義向他借款,我有開本票及借據給他,和他借大約200至300萬元,印象中他分2、3次匯款到我個人及公司的帳戶給我。被告黃逸嫻是我需要支付廠商預付款,所以跟被告黃逸嫻借了100萬元,我們是約在臺南市○○區○○路的多納之咖啡廳交付現金,有簽立借據及本票,利息約2萬5,000元左右,因為我們勞健保沒有繳,所以帳戶已經被行政執行處凍結,印象中都是從我的個人帳戶匯利息給他;第2次借200萬元,利息我有支付5萬元給她,也是按照之前的模式。2次借款相約1個多月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一第195頁背面至第197頁正面)。另本院再當庭提示被告吳餘忠、黃逸嫻提出之前揭借據、還款約定書及本票等證,經證人黃國發當庭檢視後,亦確認確為其借款時開立之憑據及匯款利息無訛(見本院卷一第196頁背面、第197頁正面)。原告雖以證人黃國發就被告吳餘忠部分係匯款或以現金交付,及就被告黃逸嫻借款之發生時間與被告黃逸嫻審理之初所陳之時間不同,然被告黃逸嫻嗣於本院審理時,已稱其當初稱103年為口誤,而證人黃國發證述之借款時間為102年,與被告黃逸嫻所提本票、借據之時間並無不符,再衡之證人就其親身之經歷所為之證述,本可能受時間經過、記憶衰退有所影響,以證人黃國發證述借款之發生時間為102年間,迄證人於本院證述之106年8月間已有4年許,況證人黃國發除其證稱前述與被告吳餘忠、黃逸嫻之借款外,其經營之櫻花公司另與被告吳餘忠間有以匯款交付之他筆借款債務,有被告吳餘忠提出之收據、存額影本、匯款單、本票等影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19頁至第26頁),且證人黃國發復自陳有以上崙基金會名義,向10餘人調度資金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01頁正面),自難苛求證人黃國發對各借款交付方式及分次交付之金額等全部細節之陳述鉅細靡遺,遑論證人黃國發現非上崙基金會之負責人,與被告吳餘忠、黃逸嫻間均無利害關係可言,尚難認證人黃國發有何甘冒偽證重罪,偏袒迴護被告吳餘忠、黃逸嫻而為不實證述之動機之必要。本院既已當庭提示前揭借據、本票等證並經證人黃國發核對無誤,自無須僅因證人黃國發之記憶可能因時間經過自然淡化,認其證述內容均不足採。
②又被告黃逸嫻部分,原告雖另稱被告黃逸嫻未能提出其集資
之金錢來源,且縱有該筆借款存在,被告黃逸嫻對上崙基金會亦無超過出資之債權等語。然本件被告黃逸嫻與上崙基金會之借貸,均由證人黃國發與被告黃逸嫻接洽及交付款項,業經被告黃逸嫻及證人黃國發陳明一致,再參以一般私人借貸如由友人集資,為求便宜行事,或出資人有其他不願出面之考量,故推派其中一人為代表簽立借貸契約之情形,在民間並非少見,此與被告黃逸嫻自陳其係代表其友人出面借錢、簽立借據等語亦無違背(見本院卷二第118頁正面)。則被告黃逸嫻覓得資金後借款與上崙基金會,證人黃國發未與被告黃逸嫻以外有何接觸,其主觀上之貸與人亦為被告黃逸嫻,自難認該借貸契約成立於被告黃逸嫻(及上崙基金會)以外之人。至於被告黃逸嫻係如何取得資金,及被告黃逸嫻與其他訴外之出資人出資比例如何分配,均為被告黃逸嫻與訴外人之內部關係,與上崙基金會所負之債務無涉。原告上開主張,自不足採。至原告復稱證人黃國發有與被告吳餘忠、黃逸嫻通謀偽造虛偽債權參與分配之虞等語,惟第三人主張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該第三人應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此項積極事實負舉證之責,此為我國實務向來之見解(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29號判例、100年度台上字第415號、83年度台上字第1656號判決意旨參照)。
倘原告主張被告吳餘忠、黃逸嫻之上開債權係共謀偽造,自應由原告負有舉證責任,惟原告亦未能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自難憑採。綜上,被告吳餘忠、黃逸嫻辯稱其等與上崙基金會分別有250萬元、300萬元之借貸關係,已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且經證人黃國發證述綦詳,應認其等就債權存在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任。被告吳餘忠、黃逸嫻抗辯之債權存在,既屬有採,原告主張將系爭分配表上次序
7、8、17、18之債權剔除等語,自屬無據。⒉被告廖建義部分:
①查被告廖建義於系爭執行事件,係以確定之本院103年度司
促字第33313號支付命令(下爭系爭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併案執行受分配,業如前述,又系爭支付命令係被告廖建義於103年11月27日持債權總額為6,949萬7,700元之借據為債權證明向本院聲請核發,亦有借據影本160紙(下稱系爭借據,各筆如附件二所示)附於系爭支付命令卷宗可查。本件原告既否認被告執系爭支付命令於系爭執行事件分配之確定債權,據此,被告廖建義應舉證證明者,應為系爭借據之各筆借款債權存在,並非被告廖建義對上崙基金會超過6,94
9萬7,700元之債權額存在,即可謂被告廖建義得以該債權額於系爭執行事件分配,合先敘明。
②惟本件被告廖建義對上崙基金會之借款金額為何?被告廖建
義另案於106年3月23日民事答辯狀中稱其係以網路及臨櫃匯款之方式自林渝宣於渣打銀行帳戶(下稱系爭渣打銀行帳戶)轉帳4,180萬5,150元,交付現款1,266萬7,550元予上崙基金會董事長、秘書及護理人員,同時代上崙基金會清償1,502萬5,000元之債務,而對上崙基金會取得債權,合計共6,949萬7,700元云云,並提出系爭渣打銀行帳戶轉帳交易明細、渣打銀行交易傳票、匯款申請書、上崙基金會借據、切結書、借據、權利讓與契約、本票、支票影本為證(見另案院卷二第77頁至第146頁);嗣經另案原告即被告黃逸嫻否認,並提出300萬元之借據原本,證明該債權現為其所有,未經被告清償而取得後(見另案院卷二第160頁),被告復於106年6月2日以民事答辯二狀提出附表一之明細及還款協議書、本票及借據(見另案院卷二第182頁至第20
1頁),改稱匯款金額約4,000萬元(按:總金額為4,037萬8,300元),新提出憑證部分代償總金額2,650萬元,加計前所提出代償金額1,502萬5,000元,合計共8,152萬5,
000元,主張已遠超出系爭借據總金額,且與證人黃國發於
103年1月29日所交付辭職書(見另案院卷二第169頁)所載轉帳約4,200萬元、代償債務2,800萬元等語相符;又於
106年8月24日以民事答辯三狀辯稱總匯款金額為附表一之4,037萬8,300元,代償金額為如附表二所示之3,240萬元,合計共7,277萬8,300元云云(見另案院卷二第269頁至第272頁)。而被告廖建義於本案之中106年4月26日、10
6年6月3日所提之民事答辯狀、民事答辯二狀,主張金額及所提證據,除以臨櫃匯款申請書未於本件提出(見另案院卷二第112頁至第126頁),均與另案之民事答辯狀、民事答辯二狀相同(見本院卷一第83頁至第138頁背面、第144頁至第166頁)。從上可知,被告廖建義就其對上崙基金會之債權金額,所辯金額多次更易,且其於本案答辯二狀(即被告最終所提之債權金額)辯稱之匯款轉帳4,180萬5,150元,債權總額為8,000餘萬元,亦與另案答辯三狀最終所陳4,037萬8,300元,債權總額為7,000餘萬元不一,且部分與系爭借據所示不符(詳如後述)。另被告廖建義既辯稱證人黃國發所交付之辭職書係於103年1月29日所為,卻又以其上金額證明上崙基金會於103年2月至9月間向其借款事實之真正,所述顯已不合邏輯,是被告廖建義辯稱上崙基金會積欠其附表一、二之債務,且是否為系爭借據所指之借款等情,是否可採,已非屬無疑。
③再被告廖建義雖辯稱證人黃國發多次以上崙基金會董事長名
義,為上崙基金會向其借款,惟為證人黃國發所否認之,並於本件及另案審理時證稱:被告廖建義是因為有調度資金之需要,透過懷安養護中心的員工陳伊慧在100年認識,印象中借錢的時間是在100年至102年,都是用票貼的方式,被告廖建義收到支票,再從他或他太太渣打銀行的帳戶匯款給我,總金額大概2,000萬元,一開始的往來都是我私人的,支付我櫻花公司的客戶錢,後來因為經營困難,我個人調度資金會補到基金會。大概102年初我邀被告廖建義和他太太到基金會擔任董事,才開始以上崙基金會名義向被告廖建義借款,不到100萬元。我沒有用基金會的名義開立任何借據給被告廖建義,都是我個人的支票或是客戶票貼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95頁背面、第197頁正面至第198頁背面)、上崙基金會借款必需要經過董事會開會同意,上崙基金會在我任職董事長期間是沒有支票的,被告廖建義要有票才能借款,我和被告廖建義都是我個人的債務等語(見另案院卷二第
158頁正面、第159頁正面),核與另案證人陳伊慧於另案證述:我在上崙基金會擔任復健師期間,執行長即證人黃國發跟我說他私下需要借錢,問我有沒有認識的,我透過高職同學介紹被告廖建義給證人黃國發認識,被告廖建義同意用證人黃國發以開票方式向其借款,有約定利息和兌現日期。證人黃國發曾經有向我父親陳清油借票去借款,一開始前面都有兌現,後來才跳票1、200萬元。有的時候證人黃國發和被告廖建義在講電話會開擴音,我聽到的部分都是要票貼。證人黃國發借用我父親的票向被告廖建義借款,也曾經借用我的帳戶,匯到我帳戶內他再去領,證人黃國發說這些錢是要用在另一個廠商濟興基金會的工程上,上崙基金會的部分,他只有說私下會去借款等借款過程相符(見另案院卷二第246頁背面至第249頁正面)。參以另案卷附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康分行及京城銀行永康分行陳清油甲存帳戶交易明細及兌現支票正反面影本,其中確有130萬元、84萬元之票據由林渝宣系爭渣打銀行帳戶提示兌現(見另案院卷三第21頁至第54頁、第58頁至第78頁),堪認證人黃國發、陳伊慧前開證述證人黃國發因曾持陳清油之票據,票貼向被告廖建義借款乙節,應屬非虛,被告廖建義以陳清油亦為上崙基金會之債權人,且常人不可能無端借用票據等情,顯與上揭客觀事證所示內容不符,自難為其有利之認定。
④再本院依職權通知被告廖建義到庭行當事人訊問,被告廖建
義陳稱:證人黃國發是101年間由陳伊慧介紹我們認識,說有一些工程需要支付廠商費用,初期有拿懷安養護中心的支票給我,不是上崙基金會的,但是跳票,後來在101年3、
4月間又請我協助,為了繼續借款,證人黃國發才邀請我和我太太入席當董事。我們評估上崙基金會的不動產價值後,才陸續借款給他。系爭借據係林其來請證人黃國發重新簽立,證人黃國發簽好後交給現任執行長林其來,放在上崙基金會的保險庫,我沒有看過,支付命令是我請林其來幫我聲請的。證人黃國發有開借據,但不是每次借款都有開借據,所以才請林其來重新整理。102年度我陸續接到其他債權人說證人黃國發欠他們錢,我怕上崙基金會被執行,就幫證人黃國發還錢。當時林其來有問證人黃國發在外面借多少錢,證人黃國發說約5、6,000萬元,我在上崙付出很多心血,所以才去代償。上崙基金會資金應該有1,000萬元,不動產大約7,000至8,000萬元,我101年入席後,每年都是虧損,到現在還是虧損,當下我覺得投資是可以回本的。系爭借據上的日期不全然是借款日期,因為借款次數太多,大概8、
9成的金額應該有交付給上崙基金會,匯到訴外人即現任董事長林宗翰名下,總共大概借4,100萬元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02頁背面至第206頁正面)。則被告廖建義於101年間入席董事後,即得參與董事會決議,進一步瞭解基金會運作及內部財務結構,亦明知該基金會設立時之資金僅有1,000萬元,且已連年虧損,名下僅有不動產較有價值,理應要求上崙基金會以不動產設定抵押擔保借款,或經董事會決議借款,列入會計項目,以維自身債權,豈有在上崙基金會多年從未依約給付利息之情況下,持續借款予上崙基金會或為之代償債務達6,900萬元甚至8,000餘萬元之理?且其自陳於取得證人黃國發所簽發之系爭借據(惟為證人黃國發否認)後竟從未過目,亦未核對債權金額是否正確,自始交由林其來保管,由林其來由向法院聲請核發系爭支付命令,顯與常情有違。況依被告廖建義所述,已自陳系爭借據並非原始之債權憑證,其上日期並非均與借款日期相符,且「有8、9成應該有交付」等語,益徵系爭借據之證明力,並非無疑問。綜上,被告廖建義雖稱其到上崙基金會擔任董事,係為借款與上崙基金會云云,然依其所陳借款過程、提出之證據多有瑕疵,稽之其於本件及另案之答辯亦有不符,復有悖於經驗法則,本院自難採信。證人黃國發於另案之證述:上崙基金會未曾向被告廖建義借款,讓被告廖建義擔任上崙基金會之董事,是因為和被告廖建義有票貼往來,為了讓他安心及信任,知道我在上崙基金會任職,工作狀況,才讓被告廖建義及其妻林渝宣擔任上崙基金會董事等語(見另案卷二第15
7頁),應與事實相符。被告廖建義辯稱其對上崙基金會有如系爭借據債權總額所示之借款債權云云,亦難憑採。
⑤又被告廖建義雖以系爭渣打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抗辯其曾
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日期,將借款匯款至證人黃國發及其指定之陳伊慧、林宗翰、李佳玲等人帳戶云云,惟上開辯詞已為原告所否認。而被告被告廖建義抗辯附表一之轉帳及臨櫃匯款為匯款,然附表一之所列之借據僅有157張,已未將系爭借據中103年2月15日1萬7,700元、103年2月27日19萬2,000元、103年9月17日117萬6,000元之借據列入,又其中編號1、3、5至7、9、10、12、14至17、19至
25、27、28、31、35至38、45至47、49至55、57至60、63、65至68、72至77、81至84、88、91至93、98至101、103、
104、106、110、112、115、116、130、137至139、142、145、146、148、150、152、154部分,均無匯款紀錄,另編號2、26、29、33、34、42、62、64、78、
105、153、157部分,雖有網路或臨櫃匯款記錄,但與系爭借據所載之金額、日期不同,均不足以證明被告廖建義曾於系爭借據所載之日期交付借款與上崙基金會。其餘編號4、8、11、13、18、30、32、39至41、43、44、48、56、61、69至71、79、80、85至87、89、90、94至97、102、107至109、111、113、114、117至129、131至136、14
0、141、143、144、147、149、151、155、156部分之匯款,雖可證明被告廖建義依交易明細證明於系爭借據所載之日期,匯入相對應之金額予陳伊慧、證人黃國發、李佳玲及林宗翰。然匯往陳伊慧及證人黃國發之款項,均係證人黃國發個人向被告廖建義之借貸,業據陳伊慧及證人黃國發於本件、另案證述明確,已如前述,至於李佳玲及林宗翰雖於另案證稱:編號140、141、143、144、147、149、151、155、156部分之款項,係林其來借用其帳戶匯入後,供給付上崙基金會應付帳款及員工薪資等之用,惟均不知款項係何人向被告廖建義所借等語在卷(見另案院卷二第
251頁至第252頁、第257頁至第258頁),亦無從證明該等匯款之借貸關係存在於上崙基金會與被告廖建義之間,自不得為被告廖建義有利之認定。
⑥再被告廖建義另提出如附表二所示之切結書等債權憑據,稱
其有為上崙基金會清償前揭債務云云,且另案證人即上崙基金會之債權人 范珍華 雖於另案證稱:證人黃國發曾以上崙基金會名義向其借款1,900多萬元,其中900萬元業於101年間經由強制執行而受清償,剩餘860多萬元則由黃國發簽訂如附表二編號8至15所示之還款協議書並簽發本票後交予其收執,後因證人黃國發於102年底開始違約不清償債務,其始透過介紹輾轉找到被告廖建義,由其代上崙基金會分期清償,於104年6月、7月間清償完畢等語。惟查,被告廖建義所提出如附表二編號12、13所示2紙本票,其上並未蓋有上崙基金會之大章一情,業經另案承辦法官調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41號被告黃國發偽造文書等案件卷宗核對無訛,以前開本票及如附表二編號14、15之發票人欄原僅有證人黃國發之簽名用印,卻於本票左下角夾縫中記載「上崙基金會」,並均於本票右下角處蓋有上崙基金會之大章,堪認該「上崙基金會」等字及上崙基金會之大章,應係他人事後加註、加蓋,並不能證明係由上崙基金會簽發。另被告廖建義提出如附表二編號1至7、編號16至35所示之記名或不記名切結書、權利讓與契約、借據、本票及讓渡書中,其中編號32至34之本票未填載發票日,係屬無效票據,縱為上崙基金會簽發,上崙基金會亦無給付票款之義務,無由被告廖建義代償之必要,被告廖建義亦無從對上崙基金會取得上開本票之票據債權。另附表二編號1至7、編號16至35之債權憑證,其上雖蓋有上崙基金會大章或大小章,但細觀其契約內容,大多載明證人黃國發為借款人,並由證人黃國發於立書人、權利讓與人、立據人及發票人欄上簽名、蓋章、蓋指印,與一般公司或團體借款時載明借款人為公司或團體之常情已不相同,無法排除上開債權憑證上之上崙基金會之大、小章為事後所加註。此外,被告廖建義亦未於本件或另案提出其已代上崙基金會清償范珍華、或上開切結書等證所示借款之證明,於另案107年4月12日民事答辯五狀所提出附表所列還款之給付日期(見另案院卷二第135頁至第13
8頁),甚至有於系爭借據所開立後1、2年,或於所指本票開立前給付之情形,顯難自圓其說,應係被告廖建義臨訟藉詞充數之辯解,自難憑採,亦不能證明被告廖建義有因為上崙基金會代償,對上崙基金會取得系爭借據所載日期之借款債權之事實。
⑦至被告廖建義以其提出證人黃國發於103年1月29日所提出
之辭職書,其上所載:「本人茲因事務繁忙無心管理本基金會,擬於年月日請辭董事職務。且於擔任負責人期間代表本會重立借據給廖建義董事以證債權4,200萬元,協請廖董事先行承擔本會對外債務2,800萬,並協助調借資金於本會。
」等語,辯稱上崙基金會確實積欠其6,900萬元債務云云。
惟被告廖建義未能證明曾借款與上崙基金會4,200萬元及代上崙基金會清償他人債務達2,800萬元之事實,已如前述。
且證人黃國發於本院審理時,已否認上開辭職書為其親簽(見本院卷一第198頁),被告廖建義卻未能提出證據之原本供本院核對該文書之真正。其上之辭職日期,復與被告廖建義本案所述之103年7月(見本院卷一第204頁正面、背面)已相差幾近半年,而無論上開辭職書係為103年7月或1月交付,均無從證明上崙基金會迄至103年9月止之債權。
退步言,縱認上開辭職書確為證人黃國發親簽、系爭借據亦為證人黃國發用印(惟為證人黃國發否認),依范珍華另案所述證人黃國發於102年底已面臨債務危機,急需資金周轉調度,而林其來復為上崙基金會之執行長,為董事長林宗翰之父親(見另案院卷二第242頁正面),與上崙基金會有切身利害關係等情以觀,亦不能排除林其來、證人黃國發、被告廖建義其中有人刻意捏造內容不實之系爭借據作為債權憑證,藉以製造虛偽債權,以利於系爭執行事件分配上崙基金會財產之高度可能。遑論依林其來於另案審理時證述:系爭借據是證人黃國發拿來的,為了釐清他和被告廖建義債權債務關係,不知道章是不是他蓋的,不知道證人黃國發和被告廖建義有沒有對帳,伊取得系爭借據後亦未查核,沒有交給被告廖建義,就放在基金會等語(見另案院卷二第244頁正面至第244頁背面),就系爭借據之製作過程,與證人黃國發、被告廖建義所述各異(證人黃國發稱並非其開立,被告廖建義則稱係伊請林其來找證人黃國發簽立),與被告廖建義一致證稱未再就債權金額加以核對,則與常情有悖,是否可信,自不無疑問。據此,上開債權文件之作成,各人說詞均不一致,內容與其他交易明細、本票等證均未盡相符,復有前述不實作成之動機,證明力顯有不足。至於林其來另案所證被告廖建義匯往林宗翰帳戶的錢,係上崙基金會而非林宗翰所借等語(見另案院卷二第243頁背面),亦因林其來與林宗翰、上崙基金會間之利害關係無從切割,難以遽信,被告廖建義對此既未能提出其他證據佐證,自不得採為其有利之認定。
⑧綜上,被告廖建義提出之積極證據,均無從證明被告廖建義
對上崙基金會有於系爭借據所示所載日期向被告廖建義借款合計6,949萬7,700元之事實。被告廖建義另質之陳伊慧及證人黃國發於本件及另案之證述不實,均無解於其未盡之舉證責任,另被告吳餘忠、黃逸嫻辯稱其等如何取得債權,更與被告廖建義抗辯之債權存否無關,本院自無庸再逐一論駁。原告主張被告廖建義對上崙基金會並無該等債權存在,請求將系爭分配表上次序6、16為被告廖建義之併案執行費55萬5,986元、分配金額1,205萬5,082元剔除,不得列入分配,應屬有據。
㈤從而,被告吳餘忠、黃逸嫻抗辯對上崙基金會有250萬元、
300萬元之債權存在,應屬有據,被告廖建義抗辯對上崙基金會有6,949萬7,700元之債權存在,則無足採。原告依據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請求將系爭分配表所列次序6併案執行費55萬5,986元、次序13之分配金額1,205萬5,082元均予以剔除,為有理由。
被告廖建義原列受分配之金額不列入分配後,後續應如何分配其他債權人,乃屬執行法院之職權,應由系爭執行事件承辦之司法事務官另行處理,自不待言,無庸原告另為聲明。至於原告對被告吳餘忠、黃逸嫻異議之訴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謝明達【附表一】被告另案主張匯款部分之借款┌──┬───────┬──────┬──────┬─────┬───────┬────┬───────┬────┬──────┐│筆數│借據日期│借據金額│匯款金額│匯款帳戶│匯款日期│交付狀態│受款人│受款人│債務人&關係│││││││││(銀行/帳號)│││├──┼───────┼──────┼──────┼─────┼───────┼────┼───────┼────┼──────┤│1│101年1月4日│270,000││000000000││匯算利息││││├──┼───────┼──────┼──────┼─────┼───────┼────┼───────┼────┼──────┤│2│101年1月4日│270,000│95,000│000000000│101年1月31日│網路匯款│渣打銀行│陳伊慧│安養院護理士│││││││││00000000000000│││├──┼───────┼──────┼──────┼─────┼───────┼────┼───────┼────┼──────┤│3│101年2月29日│126,500││││債務承擔││││├──┼───────┼──────┼──────┼─────┼───────┼────┼───────┼────┼──────┤│4│101年4月5日│500,000│500,000│000000000│101年4月5日│臨櫃匯款│渣打銀行│陳伊慧│安養院護理士│││││││││00000000000000│││├──┼───────┼──────┼──────┼─────┼───────┼────┼───────┼────┼──────┤│5│101年4月9日│55,000││││││││├──┼───────┼──────┼──────┼─────┼───────┼────┼───────┼────┼──────┤│6│101年4月9日│55,000││││││││├──┼───────┼──────┼──────┼─────┼───────┼────┼───────┼────┼──────┤│7│101年4月5日│400,000││││││││├──┼───────┼──────┼──────┼─────┼───────┼────┼───────┼────┼──────┤│8│101年4月17日│400,000│400,000│000000000│101年4月17日│臨櫃匯款│渣打銀行│陳伊慧│安養院護理士│││││││││00000000000000│││├──┼───────┼──────┼──────┼─────┼───────┼────┼───────┼────┼──────┤│9│101年5月7日│207,800││││││││├──┼───────┼──────┼──────┼─────┼───────┼────┼───────┼────┼──────┤│10│101年5月7日│207,800││││││││├──┼───────┼──────┼──────┼─────┼───────┼────┼───────┼────┼──────┤│11│101年5月15日│500,000│500,000│000000000│101年5月15日│臨櫃匯款│渣打銀行│陳伊慧│安養院護理士│││││││││00000000000000│││├──┼───────┼──────┼──────┼─────┼───────┼────┼───────┼────┼──────┤│12│101年5月15日│500,000││││││││├──┼───────┼──────┼──────┼─────┼───────┼────┼───────┼────┼──────┤│13│101年5月16日│1,000,000│1,000,000│000000000│101年5月16日│臨櫃匯款│渣打銀行│陳伊慧│安養院護理士│││││││││00000000000000│││├──┼───────┼──────┼──────┼─────┼───────┼────┼───────┼────┼──────┤│14│101年5月16日│1,000,000││││││││├──┼───────┼──────┼──────┼─────┼───────┼────┼───────┼────┼──────┤│15│101年6月1日│142,500││││││││├──┼───────┼──────┼──────┼─────┼───────┼────┼───────┼────┼──────┤│16│101年6月7日│247,000││││││││├──┼───────┼──────┼──────┼─────┼───────┼────┼───────┼────┼──────┤│17│101年6月7日│247,000││││││││├──┼───────┼──────┼──────┼─────┼───────┼────┼───────┼────┼──────┤│18│101年6月8日│30,000│30,000│000000000│101年6月8日│網路匯款│渣打銀行│黃國發│(當任)債務│││││││││00000000000000││代表人│├──┼───────┼──────┼──────┼─────┼───────┼────┼───────┼────┼──────┤│19│101年6月8日│30,000││││││││├──┼───────┼──────┼──────┼─────┼───────┼────┼───────┼────┼──────┤│20│101年6月11日│161,100││││││││├──┼───────┼──────┼──────┼─────┼───────┼────┼───────┼────┼──────┤│21│101年6月11日│161,100││││││││├──┼───────┼──────┼──────┼─────┼───────┼────┼───────┼────┼──────┤│22│101年6月15日│1,200,000││││││││├──┼───────┼──────┼──────┼─────┼───────┼────┼───────┼────┼──────┤│23│101年6月15日│1,200,000││││││││├──┼───────┼──────┼──────┼─────┼───────┼────┼───────┼────┼──────┤│24│101年6月19日│261,500││││││││├──┼───────┼──────┼──────┼─────┼───────┼────┼───────┼────┼──────┤│25│101年6月19日│261,500││││││││├──┼───────┼──────┼──────┼─────┼───────┼────┼───────┼────┼──────┤│26│101年7月2日│195,000│200,000│000000000│101年7月6日│臨櫃匯款│渣打銀行│陳伊慧│安養院護理士│││││││││00000000000000│││├──┼───────┼──────┼──────┼─────┼───────┼────┼───────┼────┼──────┤│27│101年7月2日│195,000││││││││├──┼───────┼──────┼──────┼─────┼───────┼────┼───────┼────┼──────┤│28│101年7月5日│300,000││││││││├──┼───────┼──────┼──────┼─────┼───────┼────┼───────┼────┼──────┤│29│101年7月5日│300,000│300,000│00000000│101年7月6日│臨櫃匯款│渣打銀行│陳伊慧│安養院護理士│││││││││00000000000000│││├──┼───────┼──────┼──────┼─────┼───────┼────┼───────┼────┼──────┤│30│101年7月9日│280,000│280,000│00000000│101年7月9日│臨櫃匯款│渣打銀行│陳伊慧│安養院護理士│││││││││00000000000000│││├──┼───────┼──────┼──────┼─────┼───────┼────┼───────┼────┼──────┤│31│101年7月9日│280,000││││││││├──┼───────┼──────┼──────┼─────┼───────┼────┼───────┼────┼──────┤│32│101年7月18日│221,750│221,750│00000000│101年7月18日│臨櫃匯款│渣打銀行│黃國發│(當任)債務│││││││││00000000000000││代表人│├──┼───────┼──────┼──────┼─────┼───────┼────┼───────┼────┼──────┤│33│101年7月18日│221,750│200,000│00000000│101年7月16日│網路匯款│渣打銀行│陳伊慧│安養院護理士│││││││││00000000000000│││├──┼───────┼──────┼──────┼─────┼───────┼────┼───────┼────┼──────┤│34│101年7月30日│1,000,000│970,000│00000000│101年7月23日│網路匯款│渣打銀行│陳伊慧│安養院護理士│││││││││00000000000000│││├──┼───────┼──────┼──────┼─────┼───────┼────┼───────┼────┼──────┤│35│101年7月30日│1,000,000││││││││├──┼───────┼──────┼──────┼─────┼───────┼────┼───────┼────┼──────┤│36│101年8月9日│148,400││││││││├──┼───────┼──────┼──────┼─────┼───────┼────┼───────┼────┼──────┤│37│101年8月20日│304,000││││││││├──┼───────┼──────┼──────┼─────┼───────┼────┼───────┼────┼──────┤│38│101年8月22日│282,500││││││││├──┼───────┼──────┼──────┼─────┼───────┼────┼───────┼────┼──────┤│39│101年8月26日│1,000,000│1,000,000│000000000│101年8月26日│網路匯款│渣打銀行│黃國發│(當任)債務│││││││││00000000000000││代表人│├──┼───────┼──────┼──────┼─────┼───────┼────┼───────┼────┼──────┤│40│101年8月26日│200,000│200,000│000000000│101年8月26日│網路匯款│渣打銀行│黃國發│(當任)債務│││││││││00000000000000││代表人│├──┼───────┼──────┼──────┼─────┼───────┼────┼───────┼────┼──────┤│41│101年8月29日│176,000│176,000│000000000│101年8月29日│網路匯款│渣打銀行│黃國發│(當任)債務│││││││││00000000000000││代表人│├──┼───────┼──────┼──────┼─────┼───────┼────┼───────┼────┼──────┤│42│101年9月24日│700,000│76,000│000000000│101年9月21日│網路匯款│渣打銀行│陳伊慧│安養院護理士│││││││││00000000000000│││├──┼───────┼──────┼──────┼─────┼───────┼────┼───────┼────┼──────┤│43│101年10月14日│400,000│400,000│000000000│101年10月14日│網路匯款│渣打銀行│黃國發│(當任)債務│││││││││00000000000000││代表人│├──┼───────┼──────┼──────┼─────┼───────┼────┼───────┼────┼──────┤│44│101年10月15日│100,000│100,000│000000000│101年10月15日│網路匯款│渣打銀行│黃國發│(當任)債務│││││││││00000000000000││代表人│├──┼───────┼──────┼──────┼─────┼───────┼────┼───────┼────┼──────┤│45│101年10月16日│1,000,000││││││││├──┼───────┼──────┼──────┼─────┼───────┼────┼───────┼────┼──────┤│46│101年10月29日│150,000││││││││├──┼───────┼──────┼──────┼─────┼───────┼────┼───────┼────┼──────┤│47│101年10月29日│376,000││││││││├──┼───────┼──────┼──────┼─────┼───────┼────┼───────┼────┼──────┤│48│101年11月12日│285,000│285,000│000000000│101年11月12日│網路匯款│渣打銀行│黃國發│(當任)債務│││││││││00000000000000││代表人│├──┼───────┼──────┼──────┼─────┼───────┼────┼───────┼────┼──────┤│49│101年11月19日│200,000││││││││├──┼───────┼──────┼──────┼─────┼───────┼────┼───────┼────┼──────┤│50│101年11月22日│200,000││││││││├──┼───────┼──────┼──────┼─────┼───────┼────┼───────┼────┼──────┤│51│101年11月23日│200,000││││││││├──┼───────┼──────┼──────┼─────┼───────┼────┼───────┼────┼──────┤│52│101年11月24日│900,000││││││││├──┼───────┼──────┼──────┼─────┼───────┼────┼───────┼────┼──────┤│53│101年11月30日│500,000││││││││├──┼───────┼──────┼──────┼─────┼───────┼────┼───────┼────┼──────┤│54│101年11月30日│505,200││││││││├──┼───────┼──────┼──────┼─────┼───────┼────┼───────┼────┼──────┤│55│101年11月30日│362,800││││││││├──┼───────┼──────┼──────┼─────┼───────┼────┼───────┼────┼──────┤│56│101年12月10日│291,400│291,400│000000000│101年12月10日│網路匯款│渣打銀行│黃國發│(當任)債務│││││││││00000000000000││代表人│├──┼───────┼──────┼──────┼─────┼───────┼────┼───────┼────┼──────┤│57│101年12月12日│2,700,000││││││││├──┼───────┼──────┼──────┼─────┼───────┼────┼───────┼────┼──────┤│58│101年12月14日│2,005,000││││││││├──┼───────┼──────┼──────┼─────┼───────┼────┼───────┼────┼──────┤│59│101年12月14日│200,000││││││││├──┼───────┼──────┼──────┼─────┼───────┼────┼───────┼────┼──────┤│60│101年12月19日│408,600││││││││├──┼───────┼──────┼──────┼─────┼───────┼────┼───────┼────┼──────┤│61│101年12月21日│300,000│300,000│000000000│101年12月21日│網路匯款│渣打銀行│黃國發│(當任)債務│││││││││00000000000000││代表人│├──┼───────┼──────┼──────┼─────┼───────┼────┼───────┼────┼──────┤│62│101年12月16日│170,400│170,400│000000000│101年12月26日│網路匯款│渣打銀行│黃國發│(當任)債務│││││││││00000000000000││代表人│├──┼───────┼──────┼──────┼─────┼───────┼────┼───────┼────┼──────┤│63│101年12月27日│200,000││││││││├──┼───────┼──────┼──────┼─────┼───────┼────┼───────┼────┼──────┤││合計金額│││││││││├──┼───────┼──────┼──────┼─────┼───────┼────┼───────┼────┼──────┤││日期│借據金額│匯款金額│匯款帳戶│匯款日期│交付狀態│受款人│受款人│債務人&關係│││││││││(銀行/帳號)│││├──┼───────┼──────┼──────┼─────┼───────┼────┼───────┼────┼──────┤│64│102年1月2日│180,000│100,000│000000000│102年1月2日│網路匯款│渣打銀行│黃國發│(當任)債務│││││││││00000000000000││代表人│├──┼───────┼──────┼──────┼─────┼───────┼────┼───────┼────┼──────┤│65│102年1月4日│474,300││││││││├──┼───────┼──────┼──────┼─────┼───────┼────┼───────┼────┼──────┤│66│102年1月4日│188,000││││││││├──┼───────┼──────┼──────┼─────┼───────┼────┼───────┼────┼──────┤│67│102年1月4日│300,000││││││││├──┼───────┼──────┼──────┼─────┼───────┼────┼───────┼────┼──────┤│68│102年1月7日│35,000││││││││├──┼───────┼──────┼──────┼─────┼───────┼────┼───────┼────┼──────┤│69│102年1月10日│150,000│150,000│000000000│102年1月10日│網路匯款│渣打銀行│黃國發│(當任)債務│││││││││00000000000000││代表人│├──┼───────┼──────┼──────┼─────┼───────┼────┼───────┼────┼──────┤│70│102年1月11日│123,600│123,600│000000000│102年1月11日│網路匯款│渣打銀行│黃國發│(當任)債務│││││││││00000000000000││代表人│├──┼───────┼──────┼──────┼─────┼───────┼────┼───────┼────┼──────┤│71│102年1月15日│50,000│50,000│000000000│102年1月15日│網路匯款│渣打銀行│黃國發│(當任)債務│││││││││00000000000000││代表人│├──┼───────┼──────┼──────┼─────┼───────┼────┼───────┼────┼──────┤│72│102年1月18日│94,000││││││││├──┼───────┼──────┼──────┼─────┼───────┼────┼───────┼────┼──────┤│73│102年1月18日│300,000││││││││├──┼───────┼──────┼──────┼─────┼───────┼────┼───────┼────┼──────┤│74│102年1月23日│270,000││││││││├──┼───────┼──────┼──────┼─────┼───────┼────┼───────┼────┼──────┤│75│102年2月5日│94,000││││││││├──┼───────┼──────┼──────┼─────┼───────┼────┼───────┼────┼──────┤│76│102年2月5日│905,000││││││││├──┼───────┼──────┼──────┼─────┼───────┼────┼───────┼────┼──────┤│77│102年2月8日│170,000││││││││├──┼───────┼──────┼──────┼─────┼───────┼────┼───────┼────┼──────┤│78│102年2月5日│950,000│950,000│000000000│102年2月25日│網路匯款│渣打銀行│黃國發│(當任)債務│││││││││00000000000000││代表人│├──┼───────┼──────┼──────┼─────┼───────┼────┼───────┼────┼──────┤│79│102年2月25日│30,000│30,000│000000000│102年2月25日│網路匯款│渣打銀行│黃國發│(當任)債務│││││││││00000000000000││代表人│├──┼───────┼──────┼──────┼─────┼───────┼────┼───────┼────┼──────┤│80│102年3月1日│342,700│342,700│000000000│102年3月1日│網路匯款│渣打銀行│黃國發│(當任)債務│││││││││00000000000000││代表人│├──┼───────┼──────┼──────┼─────┼───────┼────┼───────┼────┼──────┤│81│102年3月4日│564,000││││││││├──┼───────┼──────┼──────┼─────┼───────┼────┼───────┼────┼──────┤│82│102年3月6日│188,000││││││││├──┼───────┼──────┼──────┼─────┼───────┼────┼───────┼────┼──────┤│83│102年3月6日│300,000││││││││├──┼───────┼──────┼──────┼─────┼───────┼────┼───────┼────┼──────┤│84│102年3月13日│81,000││││││││├──┼───────┼──────┼──────┼─────┼───────┼────┼───────┼────┼──────┤│85│102年3月14日│1,000,000│1,000,000│000000000│102年3月14日│網路匯款│渣打銀行│黃國發│(當任)債務│││││││││00000000000000││代表人│├──┼───────┼──────┼──────┼─────┼───────┼────┼───────┼────┼──────┤│86│102年3月14日│20,000│20,000│000000000│102年3月14日│網路匯款│渣打銀行│黃國發│(當任)債務│││││││││00000000000000││代表人│├──┼───────┼──────┼──────┼─────┼───────┼────┼───────┼────┼──────┤│87│102年3月27日│618,800│618,800│000000000│102年3月27日│網路匯款│渣打銀行│黃國發│(當任)債務│││││││││00000000000000││代表人│├──┼───────┼──────┼──────┼─────┼───────┼────┼───────┼────┼──────┤│88│102年3月29日│188,000││││││││├──┼───────┼──────┼──────┼─────┼───────┼────┼───────┼────┼──────┤│89│102年4月15日│1,000,000│1,000,000│000000000│102年4月15日│網路匯款│渣打銀行│黃國發│(當任)債務│││││││││00000000000000││代表人│├──┼───────┼──────┼──────┼─────┼───────┼────┼───────┼────┼──────┤│90│102年4月15日│289,300│289,300│000000000│102年4月15日│網路匯款│渣打銀行│黃國發│(當任)債務│││││││││00000000000000││代表人│├──┼───────┼──────┼──────┼─────┼───────┼────┼───────┼────┼──────┤│91│102年4月22日│500,000││││││││├──┼───────┼──────┼──────┼─────┼───────┼────┼───────┼────┼──────┤│92│102年4月24日│204,600││││││││├──┼───────┼──────┼──────┼─────┼───────┼────┼───────┼────┼──────┤│93│102年5月10日│188,000││││││││├──┼───────┼──────┼──────┼─────┼───────┼────┼───────┼────┼──────┤│94│102年5月10日│850,000│850,000│000000000│102年5月10日│網路匯款│渣打銀行│黃國發│(當任)債務│││││││││00000000000000││代表人│├──┼───────┼──────┼──────┼─────┼───────┼────┼───────┼────┼──────┤│95│102年5月12日│537,500│537,500│000000000│102年5月12日│網路匯款│渣打銀行│黃國發│(當任)債務│││││││││00000000000000││代表人│├──┼───────┼──────┼──────┼─────┼───────┼────┼───────┼────┼──────┤│96│102年5月15日│1,000,000│1,000,000│000000000│102年5月15日│網路匯款│渣打銀行│黃國發│(當任)債務│││││││││00000000000000││代表人│├──┼───────┼──────┼──────┼─────┼───────┼────┼───────┼────┼──────┤│97│102年5月15日│820,000│820,000│000000000│102年5月15日│網路匯款│渣打銀行│黃國發│(當任)債務│││││││││00000000000000││代表人│├──┼───────┼──────┼──────┼─────┼───────┼────┼───────┼────┼──────┤│98│102年5月24日│151,400││││││││├──┼───────┼──────┼──────┼─────┼───────┼────┼───────┼────┼──────┤│99│102年5月30日│500,000││││││││├──┼───────┼──────┼──────┼─────┼───────┼────┼───────┼────┼──────┤│100│102年5月30日│1,200,000││││││││├──┼───────┼──────┼──────┼─────┼───────┼────┼───────┼────┼──────┤│101│102年6月7日│330,000││││││││├──┼───────┼──────┼──────┼─────┼───────┼────┼───────┼────┼──────┤│102│102年6月10日│354,000│354,000│000000000│102年6月10日│網路匯款│渣打銀行│黃國發│(當任)債務│││││││││00000000000000││代表人│├──┼───────┼──────┼──────┼─────┼───────┼────┼───────┼────┼──────┤│103│102年6月17日│150,000│150,000│000000000│102年6月17日│網路匯款│渣打銀行│陳伊慧│安養院護理士│││││││││0000000000000│││├──┼───────┼──────┼──────┼─────┼───────┼────┼───────┼────┼──────┤│104│102年6月17日│150,000│150,000│000000000│102年6月17日│網路匯款│渣打銀行│陳伊慧│安養院護理士│││││││││0000000000000│││├──┼───────┼──────┼──────┼─────┼───────┼────┼───────┼────┼──────┤│105│102年6月18日│133,000│150,000│000000000│102年6月17日│網路匯款│渣打銀行│黃國發│(當任)債務│││││││││00000000000000││代表人│├──┼───────┼──────┼──────┼─────┼───────┼────┼───────┼────┼──────┤│106│102年6月18日│150,000││││││││├──┼───────┼──────┼──────┼─────┼───────┼────┼───────┼────┼──────┤│107│102年7月1日│780,000│780,000│000000000│102年7月1日│網路匯款│渣打銀行│黃國發│(當任)債務│││││││││00000000000000││代表人│├──┼───────┼──────┼──────┼─────┼───────┼────┼───────┼────┼──────┤│108│102年7月10日│1,000,000│1,000,000│000000000│102年7月10日│網路匯款│渣打銀行│黃國發│(當任)債務│││││││││00000000000000││代表人│├──┼───────┼──────┼──────┼─────┼───────┼────┼───────┼────┼──────┤│109│102年7月10日│550,000│550,000│000000000│102年7月10日│網路匯款│渣打銀行│黃國發│(當任)債務│││││││││00000000000000││代表人│├──┼───────┼──────┼──────┼─────┼───────┼────┼───────┼────┼──────┤│110│102年7月12日│94,000││││││││├──┼───────┼──────┼──────┼─────┼───────┼────┼───────┼────┼──────┤│111│102年7月15日│420,000│420,000│000000000│102年7月15日│網路匯款│渣打銀行│黃國發│(當任)債務│││││││││00000000000000││代表人│├──┼───────┼──────┼──────┼─────┼───────┼────┼───────┼────┼──────┤│112│102年7月29日│3,700│3,700│000000000│102年8月9日│網路匯款│渣打銀行│黃國發│(當任)債務│││││││││00000000000000││代表人│├──┼───────┼──────┼──────┼─────┼───────┼────┼───────┼────┼──────┤│113│102年8月9日│364,600│364,600│000000000│102年8月9日│網路匯款│渣打銀行│黃國發│(當任)債務│││││││││00000000000000││代表人│├──┼───────┼──────┼──────┼─────┼───────┼────┼───────┼────┼──────┤│114│102年8月20日│216,500│216,500│000000000│102年8月20日│網路匯款│渣打銀行│黃國發│(當任)債務│││││││││00000000000000││代表人│├──┼───────┼──────┼──────┼─────┼───────┼────┼───────┼────┼──────┤│115│102年8月30日│153,100││││││││├──┼───────┼──────┼──────┼─────┼───────┼────┼───────┼────┼──────┤│116│102年8月30日│100,000││││││││├──┼───────┼──────┼──────┼─────┼───────┼────┼───────┼────┼──────┤│117│102年9月12日│712,000│712,000│000000000│102年9月12日│網路匯款│渣打銀行│黃國發│(當任)債務│││││││││00000000000000││代表人│├──┼───────┼──────┼──────┼─────┼───────┼────┼───────┼────┼──────┤│118│102年9月16日│1,000,000│1,000,000│000000000│102年9月16日│網路匯款│渣打銀行│黃國發│(當任)債務│││││││││00000000000000││代表人│├──┼───────┼──────┼──────┼─────┼───────┼────┼───────┼────┼──────┤│119│102年9月16日│511,400│511,400│000000000│102年9月16日│網路匯款│渣打銀行│黃國發│(當任)債務│││││││││00000000000000││代表人│├──┼───────┼──────┼──────┼─────┼───────┼────┼───────┼────┼──────┤│120│102年9月30日│1,000,000│1,000,000│000000000│102年9月30日│網路匯款│渣打銀行│黃國發│(當任)債務│││││││││00000000000000││代表人│├──┼───────┼──────┼──────┼─────┼───────┼────┼───────┼────┼──────┤│121│102年10月14日│341,500│341,500│000000000│102年10月14日│網路匯款│渣打銀行│黃國發│(當任)債務│││││││││00000000000000││代表人│├──┼───────┼──────┼──────┼─────┼───────┼────┼───────┼────┼──────┤│122│102年10月18日│188,000│188,000│000000000│102年10月18日│網路匯款│渣打銀行│黃國發│(當任)債務│││││││││00000000000000││代表人│├──┼───────┼──────┼──────┼─────┼───────┼────┼───────┼────┼──────┤│123│102年10月21日│186,800│186,800│000000000│102年10月21日│網路匯款│渣打銀行│黃國發│(當任)債務│││││││││00000000000000││代表人│├──┼───────┼──────┼──────┼─────┼───────┼────┼───────┼────┼──────┤│124│102年11月19日│160,000│160,000│000000000│102年11月19日│網路匯款│渣打銀行│黃國發│(當任)債務│││││││││00000000000000││代表人│├──┼───────┼──────┼──────┼─────┼───────┼────┼───────┼────┼──────┤│125│102年11月20日│53,600│53,600│000000000│102年11月20日│網路匯款│渣打銀行│黃國發│(當任)債務│││││││││00000000000000││代表人│├──┼───────┼──────┼──────┼─────┼───────┼────┼───────┼────┼──────┤│126│102年11月24日│235,400│235,400│000000000│102年11月24日│網路匯款│渣打銀行│黃國發│(當任)債務│││││││││00000000000000││代表人│├──┼───────┼──────┼──────┼─────┼───────┼────┼───────┼────┼──────┤│127│102年12月2日│400,000│400,000│000000000│102年12月2日│網路匯款│渣打銀行│黃國發│(當任)債務│││││││││00000000000000││代表人│├──┼───────┼──────┼──────┼─────┼───────┼────┼───────┼────┼──────┤│128│102年12月6日│250,000│250,000│000000000│102年12月6日│網路匯款│渣打銀行│黃國發│(當任)債務│││││││││00000000000000││代表人│├──┼───────┼──────┼──────┼─────┼───────┼────┼───────┼────┼──────┤│129│102年12月9日│250,000│250,000│000000000│102年12月9日│網路匯款│渣打銀行│黃國發│(當任)債務│││││││││00000000000000││代表人│├──┼───────┼──────┼──────┼─────┼───────┼────┼───────┼────┼──────┤│130│102年12月9日│400,000││││││││├──┼───────┼──────┼──────┼─────┼───────┼────┼───────┼────┼──────┤│131│102年12月10日│136,300│136,300│000000000│102年12月10日│網路匯款│渣打銀行│黃國發│(當任)債務│││││││││00000000000000││代表人│├──┼───────┼──────┼──────┼─────┼───────┼────┼───────┼────┼──────┤│132│102年12月12日│292,400│292,400│000000000│102年12月12日│網路匯款│渣打銀行│黃國發│(當任)債務│││││││││00000000000000││代表人│├──┼───────┼──────┼──────┼─────┼───────┼────┼───────┼────┼──────┤│133│102年12月13日│60,000│60,000│000000000│102年12月13日│網路匯款│渣打銀行│黃國發│(當任)債務│││││││││00000000000000││代表人│├──┼───────┼──────┼──────┼─────┼───────┼────┼───────┼────┼──────┤│134│102年12月16日│252,000│252,000│000000000│102年12月16日│網路匯款│渣打銀行│黃國發│(當任)債務│││││││││00000000000000││代表人│├──┼───────┼──────┼──────┼─────┼───────┼────┼───────┼────┼──────┤│135│102年12月19日│206,000│206,000│000000000│102年12月19日│網路匯款│渣打銀行│黃國發│(當任)債務│││││││││00000000000000││代表人│├──┼───────┼──────┼──────┼─────┼───────┼────┼───────┼────┼──────┤│136│102年12月24日│208,500│208,500│000000000│102年12月24日│網路匯款│渣打銀行│黃國發│(當任)債務│││││││││00000000000000││代表人│├──┼───────┼──────┼──────┼─────┼───────┼────┼───────┼────┼──────┤││合計金額│││││││││├──┼───────┼──────┼──────┼─────┼───────┼────┼───────┼────┼──────┤││借據日期│借據金額│匯款金額│匯款帳戶│匯款日期│交付狀態│受款人│受款人│債務人&關係│││││││││(銀行/帳號)│││├──┼───────┼──────┼──────┼─────┼───────┼────┼───────┼────┼──────┤│137│103年1月15日│210,000││││││││├──┼───────┼──────┼──────┼─────┼───────┼────┼───────┼────┼──────┤│138│103年1月22日│1,020,000││││││││├──┼───────┼──────┼──────┼─────┼───────┼────┼───────┼────┼──────┤│139│103年1月24日│100,000││││││││├──┼───────┼──────┼──────┼─────┼───────┼────┼───────┼────┼──────┤│140│103年1月24日│979,000│979,000│000000000│103年1月24日│臨櫃匯款│茄萣郵局│李佳玲│安養院會計│││││││││0000000000000│││├──┼───────┼──────┼──────┼─────┼───────┼────┼───────┼────┼──────┤│141│103年2月7日│570,000│570,000│000000000│103年2月7日│臨櫃匯款│茄萣郵局│李佳玲│安養院會計│││││││││0000000000000│││├──┼───────┼──────┼──────┼─────┼───────┼────┼───────┼────┼──────┤│142│103年2月20日│180,000││││││││├──┼───────┼──────┼──────┼─────┼───────┼────┼───────┼────┼──────┤│143│103年2月25日│289,500│289,500│000000000│103年2月25日│臨櫃匯款│中國信託│林宗翰│(現任)債務│││││││││000000000000││負責人│├──┼───────┼──────┼──────┼─────┼───────┼────┼───────┼────┼──────┤│144│103年3月3日│1,161,600│1,161,600│000000000│103年3月3日│臨櫃匯款│中國信託│林宗翰│(現任)債務│││││││││000000000000││負責人│├──┼───────┼──────┼──────┼─────┼───────┼────┼───────┼────┼──────┤│145│103年3月14日│350,000││││││││├──┼───────┼──────┼──────┼─────┼───────┼────┼───────┼────┼──────┤│146│103年3月19日│130,000││││││││├──┼───────┼──────┼──────┼─────┼───────┼────┼───────┼────┼──────┤│147│103年3月21日│241,250│241,250│000000000│103年3月21日│臨櫃匯款│中國信託│林宗翰│(現任)債務│││││││││000000000000││負責人│├──┼───────┼──────┼──────┼─────┼───────┼────┼───────┼────┼──────┤│148│103年4月9日│300,000││││││││├──┼───────┼──────┼──────┼─────┼───────┼────┼───────┼────┼──────┤│149│103年4月9日│166,800│166,800│000000000│103年4月9日│臨櫃匯款│中國信託│林宗翰│(現任)債務│││││││││000000000000││負責人│├──┼───────┼──────┼──────┼─────┼───────┼────┼───────┼────┼──────┤│150│103年5月7日│200,000││││││││├──┼───────┼──────┼──────┼─────┼───────┼────┼───────┼────┼──────┤│151│103年6月24日│965,000│965,000│000000000│103年6月24日│臨櫃匯款│中國信託│林宗翰│(現任)債務│││││││││000000000000││負責人│├──┼───────┼──────┼──────┼─────┼───────┼────┼───────┼────┼──────┤│152│103年6月24日│210,000││││││││├──┼───────┼──────┼──────┼─────┼───────┼────┼───────┼────┼──────┤│153│103年7月4日│5,020,000│8,500,000│000000000│103年7月4日│臨櫃匯款│京城銀行│上崙基金│債務人│││││││││00000000000│會││├──┼───────┼──────┼──────┼─────┼───────┼────┼───────┼────┼──────┤│154│103年7月7日│282,500││││││││├──┼───────┼──────┼──────┼─────┼───────┼────┼───────┼────┼──────┤│155│103年7月25日│485,000│485,000│000000000│103年7月25日│臨櫃匯款│中國信託│林宗翰│(現任)債務│││││││││000000000000││負責人│├──┼───────┼──────┼──────┼─────┼───────┼────┼───────┼────┼──────┤│156│103年8月15日│508,750│508,750│000000000│103年8月15日│臨櫃匯款│中國信託│林宗翰│(現任)債務│││││││││000000000000││負責人│├──┼───────┼──────┼──────┼─────┼───────┼────┼───────┼────┼──────┤│157│103年9月17日│400,000│341,250│000000000│103年10月17日│臨櫃匯款│中國信託│林宗翰│(現任)債務│││││││││000000000000││負責人│├──┼───────┼──────┼──────┼─────┼───────┼────┼───────┼────┼──────┤││合計│68,112,000│40,378,300│││││││└──┴───────┴──────┴──────┴─────┴───────┴────┴───────┴────┴──────┘【附表二】被告廖建義另案主張代償之債務┌──┬─────┬────────────┬───────┬───┬──────┐│編號│原債權人│債權憑證類型│金額(新臺幣)│證物│頁次│├──┼─────┼────────────┼───────┼───┼──────┤│1│ 余志宏 │切結書│500,000│二│129│├──┼─────┼────────────┼───────┼───┼──────┤│2│ 李世偉 │權利讓與契約│1,000,000│二│132│├──┼─────┼────────────┼───────┼───┼──────┤│3│ 陳瑀晴 │權利讓與契約│1,000,000│二│133│├──┼─────┼────────────┼───────┼───┼──────┤│4│ 黃國彰 │借據│600,000│二│134│├──┼─────┼────────────┼───────┼───┼──────┤│5│黃國彰│借據│200,000│二│135│├──┼─────┼────────────┼───────┼───┼──────┤│6│無記名│權利讓與契約│1,000,000│二│136│├──┼─────┼────────────┼───────┼───┼──────┤│7│無記名│保管條│1,000,000│二│137│├──┼─────┼────────────┼───────┼───┼──────┤│8│范珍華│還款協議書、│1,515,000│三-1│189背面│├──┤├────────────┤│├──────┤│9││本票CH279652│││189│├──┼─────┼────────────┼───────┤├──────┤│10│范珍華│還款協議書、│5,925,000││190背面│├──┤├────────────┤│├──────┤│11││本票CH279653│││190│├──┼─────┼────────────┼───────┼───┼──────┤│12│范珍華│本票CH279658│150,000│三-2│191│├──┼─────┼────────────┼───────┤│││13│范珍華│本票CH279659│420,000│││├──┼─────┼────────────┼───────┤├──────┤│14│范珍華│本票CH279660│500,000││192│├──┼─────┼────────────┼───────┤│││15│范珍華│本票CH279661│90,000│││├──┼─────┼────────────┼───────┼───┼──────┤│16│無記名│借據101年5月13日│2,000,000│三-3│193│├──┼─────┼────────────┼───────┤├──────┤│17│無記名│借據101年7月3日│2,200,000││194│├──┼─────┼────────────┼───────┤├──────┤│18│無記名│借據101年4月4日│3,000,000││195│├──┼─────┼────────────┼───────┼───┼──────┤│19│無記名│本票CH656548│1,000,000│三-4│196│├──┼─────┼────────────┼───────┤│││20│無記名│本票CH656547│1,000,000│││├──┼─────┼────────────┼───────┤│││21│無記名│本票CH656546│1,000,000│││├──┼─────┼────────────┼───────┤├──────┤│22│無記名│本票CH362704│2,000,000││197│├──┼─────┼────────────┼───────┤│││23│無記名│本票CH362703│2,000,000│││├──┼─────┼────────────┼───────┤│││24│無記名│本票CH362706│800,000│││├──┼─────┼────────────┼───────┤├──────┤│25│無記名│本票CH556336│300,000││198│├──┼─────┼────────────┼───────┤│││26│無記名│本票CH362708│800,000│││├──┼─────┼────────────┼───────┤│││27│無記名│本票CH362707│600,000│││├──┼─────┼────────────┼───────┤├──────┤│28│無記名│本票CH556335│300,000││199│├──┼─────┼────────────┼───────┤│││29│無記名│本票CH556337│200,000│││├──┼─────┼────────────┼───────┤├──────┤│30│無記名│本票CH556333│300,000││200│├──┼─────┼────────────┼───────┤│││31│無記名│本票CH556334│200,000│││├──┼─────┼────────────┼───────┤├──────┤│32│無記名│本票CH556328│60,000││201│├──┼─────┼────────────┼───────┤│││33│無記名│本票CH556327│70,000│││├──┼─────┼────────────┼───────┤│││34│無記名│本票CH556326│70,000│││├──┼─────┼────────────┼───────┼───┼──────┤│35│黃國彰│讓渡書│600,000│三-5│新提出│├──┴─────┴────────────┼───────┴───┴──────┤│總計│32,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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