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金字第37號原告 張明宏 被告 楊育昌 被告 邱雅文 被告 廖偉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案號為106年度訴字第35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月22日下午2時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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