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606號原告 黃日杰
黃曉薰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 律師
李宛芝 律師被告 魏國致
洪子晴 洪子珺 陳坤宏 巫春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各自應負擔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