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1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修建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肅清煙毒條例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修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案件,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所載,與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陳修建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懲治盜匪條例、肅清煙毒條例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之附表編號二、三所示肅清煙毒條例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與附表編號一所示不予減刑之懲治盜匪條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炫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