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易字第64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31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惟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業已自白犯罪,又其除於民國85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7月外,迄今均無不良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且其所駕駛車輛為機車,危害性較一般大型車輛較低,本件因自行撞擊安全島,已受有不輕之傷害,又其酒後呼氣酒精測試濃度經抽血檢驗換算結果,為每公升0.88毫克,與參考標準值每公升0.55毫克相距尚非過鉅,衡酌各情,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為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洪珮婷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書記官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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