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禁止處分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438號原告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璽麟 律師複代理人 許銘春 律師
張文雪 律師訴訟代理人 沈之馨 律師被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樓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禁止處分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調解室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柯彩燕法官毛妍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