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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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0號聲請人 曾麗貞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許麗汝附表:~t46;┌───────────────────────────────────────────────────┐│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 曾風戊宜蘭縣蘇澳地區農會│99年11月17日│5,840元│FA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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