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84號聲請人 林志嵩 律師被告 楊順貴 上列聲請人對被告楊順貴詐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順貴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多次為詐欺及恐嚇取財之分工行為,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詐欺及恐嚇取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4月25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順貴僅參與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10之部分,就犯罪時間而言,為自民國99年9月7日至同年月11日共4天,被告短期參與且主動離開犯罪集團,能否認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不無商榷之餘地;且本件已提起公訴,所有卷證均已公開,並已解除所有同案被告之禁見,則原羈押理由「尚有共犯未到庭,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應已不存在,應准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被告楊順貴被訴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聲請人雖稱被告楊順貴就本案犯行僅參與4天,然依被告楊順貴自承,所為已達10件,又依同案被告林李憶於警詢所稱,被告楊順貴係因件數太少,所得不穩定,所以不想繼續做等語(99年度偵字第5254號卷一第215頁),故被告楊順貴離開之原因並非不想再為詐欺等行為,而係因參與期間所得不穩定,是本院認被告楊順貴仍有反覆實施詐欺及恐嚇取財之虞,本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為避免被告楊順貴再為詐欺及恐嚇取財之行為,現尚不宜予以具保停止羈押,另其餘聲請之原因,亦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情形無一相符,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劉家祥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家妮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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