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138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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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戊○○
被 告 甲○○
(現應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5年7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零陸拾伍元,及自民國94年7月23日
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按上
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新台幣壹仟壹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粘建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