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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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7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秀英 送達代收人 謝淑利 上列當事人就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六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日為止。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保全處分在案,茲因該保全處分期間即將屆滿,經債務人具狀聲請延長,爰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李麗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書記官滕一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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