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48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4819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甲○○
號債務人丙○○○
號債務人乙○○
號
一、㈠債務人甲○○、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陸佰玖拾伍元,暨如附表序號1至序號5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甲○○、乙○○、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零參佰肆拾元,暨如附表序號6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甲○○於民國87年間至民國91年間邀同債務人丙○○○、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台幣41萬9,745元整,
(其中,丙○○○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新台幣36萬9,405元整;丙○○○、乙○○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新台幣50,340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按契約平均攤還之。
㈡、詎債務人甲○○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台幣25萬1,035元,(其中,丙○○○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新台幣20萬0,695元整;丙○○○、乙○○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新台幣5萬0,340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書記官朱恆忠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74819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陳│自民國95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點│││29114│黃 麗美 │月16日起││一│││元│││││├──┼───┼─────┼──────┼──────┼───────┤│2│新臺幣│甲○○,陳│自民國9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20569│ 黃麗美 │月16日起│││││元│││││├──┼───┼─────┼──────┼──────┼───────┤│3│新臺幣│甲○○,陳│自民國9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50336│黃麗美│月16日起│││││元│││││├──┼───┼─────┼──────┼──────┼───────┤│4│新臺幣│甲○○,陳│自民國9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50336│黃麗美│月16日起│││││元│││││├──┼───┼─────┼──────┼──────┼───────┤│5│新臺幣│甲○○,陳│自民國9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50340│黃麗美│月16日起│││││元│││││├──┼───┼─────┼──────┼──────┼───────┤│6│新臺幣│甲○○,陳│自民國9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50340│ 炳南 , 陳黃 │月16日起│││││元│麗美││││└──┴───┴─────┴──────┴──────┴───────┘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陳│自民國97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9114│黃麗美│月1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2│新臺幣│甲○○,陳│自民國97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0569│黃麗美│月1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3│新臺幣│甲○○,陳│自民國97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0336│黃麗美│月1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4│新臺幣│甲○○,陳│自民國97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0336│黃麗美│月1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5│新臺幣│甲○○,陳│自民國97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0340│黃麗美│月1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6│新臺幣│甲○○,陳│自民國97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0340│炳南,陳黃│月1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麗美│││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