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1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1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155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異議人因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9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99年7月23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異議人遲至民國99年8月17日始提出異議,本件支付命令已於民國99年8月12日確定,債務人所提起之異議已逾法定期間,依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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