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63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3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63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柏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捌仟零叁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631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柏毅│自民國09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325703││06月03日│││││元││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郭柏毅因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358031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此有約定條款足稽,故一併請求。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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