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補字第356號
原   告 乙○○
            5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貳仟壹佰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經查本件
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
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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