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2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六號
原告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壹萬伍仟元,折合銀元壹佰伍拾萬零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伍仟零伍拾元,折合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伍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叁萬元,尚欠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魏于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李春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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