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7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736號
原   告  陳添進
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 律師
複代理人   蔡仲閔
       孫綾罄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 律師
       周福珊 律師
被   告  吳財福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16日下午12時10
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提出原告所有系爭土地自民國100年起至107年止之土
地公告地價、申報地價之地政資料或證明到庭。
三、原告應提出依據上揭土地公告地價、申報地價之本件原告請
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計算表到庭。
四、原告應提出原告所有系爭土地附近工商經濟、教育、交通、
公共設施等居住環境之資料到庭。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