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2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貴興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速偵字第1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貴興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行前段應補充
「…而『於同日晚間7時21分許』檢測…」,及證據並所犯
法條欄一、應補充更正「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份,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警員賴韋
良出具之職務報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
人資料各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107年度速偵字第163號)。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論罪:被告張貴興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
1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罪。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前於民國97年間已有1次酒後駕車之紀
錄,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竟不知
警惕,再次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形下
,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8毫克,仍貿然騎車上路,復未遵
循兩段式左轉之規定,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
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
、素行、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葉子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書記官陳弘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163號
被告張貴興男4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住巷000○00號
居新竹縣○○市○○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貴興前於民國97年間,因酒駕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不知警惕,
又於107年1月25日下午2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文化街某工
地內飲用保力達藥酒2杯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每公
升0.25毫克,仍於同日下午5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
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上,欲返回居所處。嗣於同日晚上7時1
分許,行經新竹縣竹北市中華路與光明十一路交岔路口時,
因違規左轉而為警攔查發現其滿身酒氣,顯有酒後駕車情形
,而檢測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8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貴興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檢察官葉子誠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書記官林鴻嘉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