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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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8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泰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6,2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