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8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民事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書記官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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