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7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一四四九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六千萬元及其利息。
二、事實上陳述:如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揭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陳國文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