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82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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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8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82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參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一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