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7號原告甲○○被告乙○○
號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400元,應繳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5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民事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書記官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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