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3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389號
原   告 葉丁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子耀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被告當事人欠明,是原告應具狀陳報提起
  本件訴訟之被告係「易晉建設有限公司」或「林子耀」,提
  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
  並提出供本件釋明用之事證(如修繕費用證明單據、房屋漏
  水情況修理前後之照片《照片請以彩色沖印或列印,並將照
  片粘貼於A4紙張,每頁2張,及註記編號及說明》),上開
  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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