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3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386號
原   告 温昇祥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本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神殿全球資
  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
  第1731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85,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
  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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