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繼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繼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繼字第77號聲請人 謝潔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被繼承人 謝河明 有無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有,應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已死亡者,則應提出其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死亡證明。
二、被繼承人謝河明父母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死亡證明。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書記官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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