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及不當得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99號上訴人即被告 宋文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素珠 間返還投資款及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書記官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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