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56號聲請人 李汪益 (即 李後進 之繼承人)
李汪照 (即李後進之繼承人)
李阿合 (即李後進之繼承人)
李麗美 (即李後進之繼承人)相對人 林愛卿 即順興糖果行上列當事人間本院72年度全字第204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李後進之繼承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72年度全字第204號假扣押裁定之原債務人之一為李後進,嗣原債務人李後進死亡,本件聲請人依法為其繼承人,經查相對人取得本院准予對原債務人李後進之假扣押裁定後,迄未就本件欲保全之請求起訴,此有本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查詢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