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三四號
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花蓮簡易庭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八十九年度花簡字第四三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聲請免為假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審判決第五項上訴人(即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叁拾萬元為被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法院得宣告非經原告預供擔保,不得為假執行或准被告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預供擔保,或將請求之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審法院應依聲請,就關於假執行之上訴,先為辯論及裁判。(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
二、本件上訴人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爰定相當金額宣告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二、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陳心弘’~B法官余明賢~B法官林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林揚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