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且犯罪嫌疑重大,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九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蔡勝雄
法官廖建彥法官劉柏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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