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八號
原告庚○○
丙○○己○○戊○○壬○○辛○○丁○○被告甲○○
乙○○右列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對被告甲○○及乙○○提起過失致死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查其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四百九十三條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逾期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蔡勝雄
法官廖建彥法官劉柏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