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36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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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3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368號原告 余銀柱
余高金桃 被告 黃聖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余銀柱於101年10月1日凌晨2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小貨車搭載其妻即原告余高金桃,沿九如交流道往北方向行駛,行經高速公路楠梓路段時,遭被告酒醉駕車撞擊,致原告2人受傷、上開小貨車毀損,而受有新臺幣(下同)60萬4000元之損害,爰依上開原因事實提起本訴,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60萬4000元;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涉過失傷害案件,現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101年度偵字第29387號),尚未提起公訴,此有檢察署刑事傳票(本院卷第4頁)、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同卷第40頁)附卷可稽,又被告並無其他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等事實,亦有本院當事人姓名查詢表(本院卷第42頁)在卷足憑,是原告於刑事訴訟「起訴前」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建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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