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353號上訴人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 訴訟代理人 黃文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俊陽工程企業社即 蔡登鴻 間因100年度建字第353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