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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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203號原告 王鑑勻 訴訟代理人 張曼隆 律師被告 王鑑中 訴訟代理人 陳淑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11號請求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11號請求移轉登記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