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5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韓亞聖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韓亞聖應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韓亞聖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01年度偵字第2650號),因於審判中由本院按址傳喚及拘提均未到庭,嗣經依法發布通緝後,始於民國101年10月28日為警緝獲,又本院訊問後乃認被告涉犯妨害風化罪嫌疑重大,且其亦自陳搬家未向法院陳報居所地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遂自101年10月28日起裁定予以羈押。茲審酌被告因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本院原案號:101年度訴字第410號,緝獲後改分為101年度訴緝字第119號),同經本院裁定羈押在案,有本院訊問筆錄暨審理單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現時應無逃亡之虞,是前開羈押原因既已消滅,依法應即撤銷羈押。此外,被告現因另案在押,因該羈押裁定之效力仍屬存在,故縱令其就本案已認無羈押必要,仍未可逕予釋放,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朱世璋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書記官黃旭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