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字第294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德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
8月17日所為判決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項次「二」及其空白段落應予刪除、項次「三」、「四」、「五」、「六」、「七」應依序更正為「二」、「三」、「四」、「五」、「六」。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內項次「二」及其空白段落顯係贅載之誤寫,應予刪除,接續之項次「三」、「四」、「五」」、「六」、「七」,顯分別係「二」、「三」、「四」、「五」、「六」項次之誤寫,因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依首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