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2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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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9279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李柏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柏諭(原名: 李係宇 、 李啟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李柏諭(原名:李係宇、李啟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債權讓與已通知債務人之證明(如存證信函與送達回執、登報資料等)。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