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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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8號聲請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聲請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聲請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聲請人 謝諒 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停止執行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
二、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停止執行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固據提出證明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救字第228號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執事聲字第56號裁定以為釋明。
惟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業因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經本院102年度抗字第716號裁定駁回,已據本院調閱上開案卷查明屬實,揆諸前揭說明,自難謂聲請人有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不符,自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王麗莉法官陳秀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書記官葉國乾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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