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968號
原 告 格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吉祥
被 告 黃金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逸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經銷合約書契約提出本件訴訟,因兩
造間約定經銷合約書條款第11條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