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750號
原 告 王秀鶴
上列上訴人(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直線與折線設計室有限公司
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27萬9000元,應徵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