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17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750號
原   告  王秀鶴
上列上訴人(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直線與折線設計室有限公司
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27萬9000元,應徵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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