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4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44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彭政順
複代理人   謝宇森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莊鎮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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