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4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473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訴訟代理人  林立昀
被   告 戰國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尚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返還原告DellPowerVault
MD3820i儲存設備壹台(機號:GT6XZH2)」,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萬9,6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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