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司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法字第4號聲請人 洪敬晉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嘉義市私立慈玄宮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嘉義市私立慈玄宮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嘉義市私立慈玄宮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茲因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修正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主管機關准予核備之公函、修訂前後章程、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請求准予裁定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確為財團法人嘉義市私立慈玄宮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有該財團法人106年11月19日106年度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主管機關核予備查之公函存卷可參,亦即財團法人嘉義市私立慈玄宮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確已另行改選董事,並由董事會推舉選任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無訛,是聲請人自為該財團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人;至改選董事之情形,依法雖應登記,惟參照民法第31條規定,是否辦理登記僅屬於對抗要件,而非效力要件,故有關董事之任免效力,仍應依民法第62條及捐助章程第8條規定,由上屆董事遴選,被選任人同意接受後,即發生效力。故而,財團法人嘉義市私立慈玄宮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既已重新遴選新任董事,遴選後,聲請人已成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則聲請人依法聲請處分,請求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嘉義市私立慈玄宮社會福利慈善事業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且聲請意旨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正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楊國色